《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保卫处 2018-10-12

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保字〔2018〕6号 

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2018年7月11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驻校其他单位人员,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及驻校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强化“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理念,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卫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各单位(部门)在学校保卫处的指导下,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围绕消防安全开展教育、检查和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督促师生、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火情报告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将不定期对消防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领导并指挥开展学校消防灭火及应急疏散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三)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助学校安全责任人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检测、维修,确保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根据上级消防机构及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指示要求,组织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五)做好日常消防巡查;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

  (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巡查台帐。

   第十一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所辖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宣传、检查;

  (二)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三)定期开展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图书馆、机房、实验室、食堂、配电房、宿舍等)。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场所,所属单位要设置防火、禁止吸烟、消防器材负责人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项目,必须考虑消防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向消防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征得同意,并履行报备手续。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三)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 

   (五)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严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禁止在学校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吸烟。校内除食堂外严禁使用明火,确因特殊原因需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对校内租赁的经营场所,实施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当将有关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签订在房屋租赁合同内,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内发生突发火灾时,应当及时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情,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现场保护,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保卫处)应在师生员工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二十四条  消防管理部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人员;

  (三)学生宿舍管理员(宿舍值班员),义务消防队成员;

  (四)校内经营单位相关人员。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毁损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责任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司法程序移交国家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