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保卫处 2018-10-12

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院字〔201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2018年7月11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研究其他涉及校园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的基础上,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安装及维护;负责对校园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案件。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内机动车出入通行证件审核,通行证的办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车辆至学校保卫处办理通行证,由保卫处核发校园车辆通行证或车辆识别系统通行权限。

         二、校园车辆通行证或车牌号码仅供本车专用,不得转借其它车辆使用。

         三、外来(学校食堂、商超经营户、施工单位等)车辆校内通行至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核准后予以通行、停放。

         四、学校外聘教师由该学院指定老师或本人至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核准后予以通行、停放。

         五、各单位接待的来宾车辆依据规定的数量和要求,经核准后予以通行、停放。

第八条  保卫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需求,制定校园道路、停车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方案,提交学校审批,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校园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其与道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次,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标牌、标识与设施。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新生军训、大型群体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应当提前向学校全体师生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文津校区:

         1.学校内所有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车辆、校园班车从南门通行。

         2.外来公务车辆须从南门通行,在门卫人员的指导下登记换证进入校园。

         3.学校内食堂、商超经营户、施工单位车辆一律从东门通行;食堂、商超经营户供货车辆通行时间为:上午08:30-10:30,下午14:30-16:30(学校大型活动期间,车辆通行时间另行通知);施工车辆若遇晚间施工通行的,必须提前一天至保卫处登记报备。

        (二)新芜校区:

         1.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车辆从东、南、西门通行,校园班车由东门出入校园。

2.外来公务车辆从东门通行。

3.学校内食堂、商超经营户、施工单位送货、自备车辆从南门通行。

         4.食堂、商超经营户供货车辆通行时间为:早上4:30-6:00、上午08:30-10:00,下午14:30-16:00(学校大型活动期间,车辆通行时间另行通知);施工车辆若遇晚间施工通行的,必须提前一天至保卫处登记报备。

        (三)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经核实后准予通行。

        (四)出租车不允许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搭载我校老、弱、病、残、孕等师生的,或携带大件物品、设施不易搬运的),经门卫核查后准予通行。

第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听从安保交通员的指引和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学生上下课高峰时段应停车待行或听从安保交通员指引绕行行驶。

第二十条  携带大宗物品车辆出门必须出示各单位开具的《校园物品出入申请单》,由保卫处审核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  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未办理编号的电动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驾驶电动车等进出校门的应下车推行,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等;

        (三)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等。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五条  车辆停放:

(一)文津校区:

1.学校公务车辆停放地点为:东一至东三东侧环形道路主干道停车位。

2.教职工自备车辆停放地点为:东一至东三东侧环形道路主干道停车位、西二西边停车位、西三北边停车位;信息楼停车位、十号宿舍楼停车位。

3.食堂、商超车辆停放于食堂南侧停车位。

4.学校教学楼前行人广场、学校主干道、宿舍区严禁停泊任何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5.学校其他有划线泊车位的区域。

(二)新芜校区:

1.学校公务车辆停放地点为:图书馆南侧停车场。

2.教职工自备车辆停放地点为:博文教学楼北侧停车场、博识楼停车场、生活区停车场。

3.校车停放地点为:明志路(明志路北段,求新楼后侧)

4.学校临时指定的泊车场所。

5.学校教学楼内庭院、连廊处、求是楼内庭院、学校主干道、宿舍食堂区域严禁停泊任何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三)外来单位公务车辆由安保人员指挥引导停放指定地点。

        (四)机动车在校园内临时停泊时,严禁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及学校主干道。

第二十六条  学校班车应在指定的场所泊车和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七条  校内非机动车辆严禁私拉电线为电瓶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学校保卫处报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严禁停放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学生宿舍楼道、消防出口、教学楼、宿舍楼庭院内等区域。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取证,指导当事人按照程序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经保卫处核实后,可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三个月以上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做拖移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