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办法
保卫处 2019-12-04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因校园内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两轮车数量急剧增加,车辆随意出入、停放和私接电源充电等现象严重,给校园安全管理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电动车私接电源充电对学生宿舍和公共场所的用电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好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驻校其他单位人员,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入校园实行“校园车辆通行证”制度,在校内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教职工、驻校其他单位人员的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入校园须悬挂(或张贴)“车辆通行证”。对无“车辆通行证”的电动车、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办理业务需要进入校园的外来单位,须经门卫核实后,登记入校,规范停放。

第四条  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学生、教职工、驻校其他单位人员的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需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附件1),审核后核发“车辆通行证”。学生、驻校其他单位人员办证时学校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教职工免费办理。

第五条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在登记办证时,必须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车主的驾驶证、车辆保险单等证件,证照不全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并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六条  车辆所有人应配合学校保卫处的管理, 积极主动地办理校内车辆登记手续,按要求悬挂“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号牌应当在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以便管理人员检查。

第八条  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严禁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鼓励师生为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条  按照学校规定,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通行如下:

(一)文津校区:南门、北门进出;

(二)新芜校区:南门进出。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应当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在校内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自觉按交通标志遵循靠右行驶的原则,在校内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严禁在校内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严禁相互追逐、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行驶;严禁攀扶、搭、拉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运动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车。

第十三条  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下坡、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骑车带人。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应当在划定的两轮车停车位内停放整齐。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非停车区域停放电动车、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公共部位通道严禁停放。师生员工应配合保卫处的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内设置固定充电场所,为电动车提供充电服务,严禁私接插线板“一头多充”。

(一)文津校区:东二西二车棚;

(二)新芜校区:食堂西侧车棚。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在非充电场所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任何人在办公楼、宿舍等场所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校园安保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对拒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 对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或不在学校规定的充电场所充电的车辆,保卫处有权予以暂扣,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动车、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须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对初次违规停放的,保卫处将在车座上张贴《温馨提示》予以告知;对违规停车3次以上的,采取暂扣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拒不配合的,严禁入校。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未上锁和长期不使用的“僵尸车”,予以定期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 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严禁擅自处置或伪造事故现场,一经查证,从重处罚。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到事故地点,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保卫处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