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校保字〔2021〕4号《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2023年6月20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研究其他涉及校园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的基础上,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安装及维护;负责对校园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车辆违章行为,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案件。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内机动车出入权限的审核、办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收集相关信息至保卫处办理出入权限。
(二)教职工本人名下的自备车辆,需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填写《教职工车辆信息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确认后至学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权限,由保卫处审核后录入车辆识别系统;教职工非本人名下的自备车辆,可提供车主与本人关系(直系亲属)的情况说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填写《教职工车辆信息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确认后至学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权限,由保卫处审核后录入车辆识别系统;车辆非本人名下且车主与本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不予办理。
(三)外来单位(学校食堂、商超经营户、施工单位等)车辆需提报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填写《外来单位车辆信息登记表》,确定录入期限,经分管单位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各分管单位指定老师至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核准后予以开放通行权限。
(四)学校外聘教师需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填写《外聘教师车辆信息登记表》,确定录入期限,经所在单位领导确认后,由各单位指定老师至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核准后予以开放通行权限。
(五)校园车辆通行权限原则上一人只能办理一车。
(六)校内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汽车、电动汽车)。
第八条 保卫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需求,制定校园道路、停车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方案,提交学校审批,安排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次,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二)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对违反本办法的本单位人员进行通知和处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条 校园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草皮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由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确保其与道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一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改造、增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标牌、标识与设施。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申报并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同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且无交通安全隐患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重大接待、新生报到、学生军训、大型群体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临时管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学校全体师生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车辆从东、南、西门车辆识别系统扫牌通行,学校班车由东门伸缩门出入校园。
(二)外来公务车辆从东门通行。
(三)学校内食堂、商超经营户、施工单位送货、维修等自备车辆从西门车辆识别系统扫牌通行。
(四)食堂、商超经营户、外来供货车辆通行时间为:早上4:30~7:00、上午08:40~11:00,下午14:10~17:00(学校大型活动期间,车辆通行时间另行通知);供货、施工车辆若遇晚间作业通行的,必须提前一天至保卫处登记报备。
(五)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经核实后准予通行。
(六)出租车不允许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保卫处核查后准予通行。
第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校内禁止鸣笛。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听从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引和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要主动避让行人,严禁逆向行驶;学生上下课高峰时段应停车让行或根据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引绕行行驶。
第二十条 临时来校公务、供货、施工、维修等车辆,须经访客预约系统登记,由被访单位核实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二十一条 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禁止入校。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从南门非机动车道闸通行,行人从东门、南门、西门人脸识别道闸通行。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骑行电动车、自行车等应当靠右行驶,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校内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要主动避让行人。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严禁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严禁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等;
(三)严禁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
(四)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规载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发生影响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等。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停放:
(一)教职工自备机动车辆停放地点为:A1教学楼北侧停车场、A4教学楼一楼停车场、A5教学楼停车场、A6教学楼停车场、A8实训中心停车场、A9综合楼负一层停车场、A32大学生活动中心停车场、A14陶然餐厅停车场、生活区停车场。
(二)校车停放地点为:A8实训中心东侧、A15体育馆东侧。
(三)学校临时指定的泊车场所。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
(一)非机动车停放地点为:校内划设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地点为:A17停车棚、A21停车棚、A35停车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楼内庭院、连廊处、学校主干道、宿舍内庭院严禁停泊任何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外来单位公务车辆由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引导停放至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机动车应停放至指定停车区域,一车一位,严禁在校园内随意停放,严禁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及学校主干道。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泊车和站点上下客。
第三十二条 校内非机动车辆严禁私拉电线充电。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如大型货车、吊车等),使用单位应事先向学校保卫处报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严禁停放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学生宿舍楼道、消防出口、教学楼、宿舍楼庭院内等区域。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校内无证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勘查取证,指导当事人按照程序处理,维护师生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损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保卫处在调查取证后,情节轻微的应对其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经保卫处核实后,可取消其入校权限并在学校通报。
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机动车擅自转交学生驾驶,严禁套用已录入车辆识别系统的车牌,一经发现,取消相关车辆入校权限并在学校通报。
第四十三条 根据校内电子测速抓拍系统信息,保卫处每月通报机动车辆超速违规情况。在本学期内,校内违停、超速行驶1次的,由保卫处通过邮件告知车主所属单位对其进行警示;校内违停、超速行驶累计2次的,车主需提交书面申请和保证材料并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保卫处,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取消机动车辆入校权限;在校内违停、超速行驶累计3次(含)以上的,取消机动车辆入校权限,重新申报需提交书面申请和保证材料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严重超速行驶、违停拒不挪车的车辆一律拉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四十四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三个月以上无人维护、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做拖移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保字〔2021〕4号《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