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保卫处 2024-09-14

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加强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降低因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违规充电所引发的交通、消防等各类安全风险,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特修订《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2024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2024〕16号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办法》 (校保字〔2019〕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2024年7月25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加强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降低因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违规充电所引发的交通、消防等各类安全风险,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芜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动车停放充电“十条规定”的公告》等规定,结合《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体师生员工(含服务外包人员)。所指的电动自行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以及车载蓄电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借鉴省内有关高校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经验,启用校园电动自行车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按照“一车一牌、无牌禁用、违规销牌”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分期分批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驻校外单位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的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本单位建筑区域内的巡查,发现闲置、废弃、违规电动自行车及时清理并上报;

(三)其它有关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识牌管理

第六条  标识牌采用“分色分类一车一牌”的原则进行管理。分色分类原则为按照教师、学生、服务外包人员等人员进行分色分类,其中学生按照年级再进行分色分类。

第七条  校园公共服务保障以及行动不便人员需要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由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属校内管理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集中审批后可办理相应的标识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八条  未悬挂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通行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及校园内行驶。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由南门出入、下车推行,不得有加速、猛拐等扰乱校门进出秩序和损坏闸机通道的行为,因过失导致校园设施损坏的,应赔偿损失。门卫有权对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核验。

第十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礼让行人;严禁超速、超载、逆行、鸣笛,严禁酒后骑行、相互追逐、飙车,以及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等违规行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规划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地、广场、建筑物出入口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道路通行和校园秩序。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桩(柜)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违规充电,严禁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教师公寓、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超速、超载、逆行、鸣笛、相互追逐、飙车,以及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采取腾挪、锁车、集中存放等处罚措施。

(一)首次违规,给予腾挪并集中锁车一周处罚;

(二)违规二次,给予腾挪并集中锁车一个月处罚;

(三)违规三次,给予腾挪并集中锁车至寒暑假,临近寒暑假不足一个月的延长三个月处罚期限。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立即取消标识牌,禁止入校。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和材料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酒后驾驶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偷盗、买卖、伪造信息车牌的;

(六)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给予校规校纪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发布。发生安全事故的,造成学校和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个人车辆应妥善保管,长期(指三个月及以上)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对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清理。经公示后,车主可携带电动自行车归属证明认领,无人认领的车辆将由学校统一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摩托车(含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等)一律禁止入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管理办法》 校保字〔2019〕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