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保卫处 2025-12-18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加强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降低因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违规充电所引发的交通、消防等各类安全风险,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芜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动车停放充电“十条规定”的公告》等规定,结合《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体师生员工(含服务外包人员)。所指的电动自行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以及车载蓄电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按照“一车一牌、无牌禁用、违规销牌”的原则,启用校园电动自行车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对电动自行车分期分批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驻校外单位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的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本单位建筑区域内的巡查,发现闲置、废弃、违规电动自行车及时清理并上报;

(三)其它有关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识牌管理

第六条 标识牌采用“分色分类、一车一牌”的原则进行管理。按照教师、学生、服务外包人员等进行分色分类,其中学生按照年级再进行分色分类。

第七条 校园公共服务保障以及行动不便人员需要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由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属校内管理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集中审批后可办理相应的标识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八条 未悬挂交管部门发放的有效车牌和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园通行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需两号码牌齐全),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九条 所有校园的电动自行车由南门出入、下车推行,不得有加速、猛拐等扰乱校门进出秩序和损坏闸机通道的行为,因过失导致校园设施损坏的,应赔偿损失。门卫有权对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核验。

第十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应主动礼让行人;严禁超速、超载、逆行、鸣笛,严禁酒后骑行、相互追逐、飙车,以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和不服从学校管理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规划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地、广场、建筑物出入口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道路通行和校园秩序。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桩(柜)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违规充电,严禁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教师公寓、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

第十五条 对长期(三个月以上)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清理。被集中存放的车辆,车主可携带电动自行车归属证明认领,逾期未认领的车辆,如出现车锁损坏、零部件遗失等情况,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车辆将由学校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拥有正规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超速、超载,酒后骑行、相互追逐、飙车以及不服从学校管理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对违规车辆集中存放收回标识牌,经车主登记认领后清出校园禁止入校。

第十七条 保卫处对假牌、套牌、无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并集中存放、收缴标识牌,经车主登记认领后,清出校园禁止入校,同时通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标识牌损毁、丢失和不能识别的号牌车辆,需提供原始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电动自行车登记证》或上牌回执,并证明为自己车辆,学校视情决定是否补办标识牌,未能补办标识牌清出校园禁止入校。

第十九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并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车主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摩托车(含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等)一律禁止入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校保字〔2024〕7号)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