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2025-12-18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安防监控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规范安防监控中心系统建设、使用及其管理,充分发挥“重在预防、及时发现、留存证据”的安防作用,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主要用于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及学校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消防等事故追溯,为学校案件处理提供线索和证据,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章 安防监控中心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安防监控系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具体负责安防监控系统日常维护、监督管理和人员调配等:
(一)负责全校安防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与维护;
(二)制订完善日常管理、安全保密、图像监控信息资料使用登记等规章制度;
(三)对经批准进行图像监控信息资料查看、复制、使用的人员、时间、用途、去向等事项登记并存档;
第四条 安防监控系统必须由保卫处指定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操作使用,其他人员严禁操作视频监控系统。
第五条 安防监控中心日常管理
(一)未经授权,请勿进入监控中心,因参观、学习等情况需进入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保卫处登记备案;
(二)监控中心内禁止携带手机和音像摄录设备,严禁拍照、录像;除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办案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视频信息;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和强磁性物品进入监控中心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禁止毁坏安防监控系统设备、擅自改变安防监控系统用途、
阻碍和影响安防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章 监控影像调阅管理
第七条 监控调阅范围
(一)在学校安防监控系统覆盖范围内所发生的盗窃、抢劫、偷窥、打架斗殴、矛盾纠纷、物品遗失、寻衅滋事、损坏公物、交通、火灾等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刑事、治安、消防、交通案件;
(二)学校大型考试、大型活动需要对现场影像资料进行回放、追溯的。
第八条 监控调阅原则
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用途为线索排查及视频证据保全,遵循以下调阅原则:
(一)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保卫处审核把关确认后是否调阅;
(二)确因事由需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调阅”原则,规范审批手续,落实审批流程。
第九条 监控调阅流程
(一)本校教职工申请调阅监控。申请人填写《监控视频调阅申请表》(附件1),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部门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批,调取事由涉密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或事态严重的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形,须报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所有调阅均由保卫处安排专人负责调阅;如需查阅学生课堂纪律、违纪及异常情况的,保卫处审批后由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调阅;
(二)本校学生申请调阅监控,申请人填写《监控视频调阅申请表》(附件1),经辅导员、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主要领导审核,加盖学院公章,经保卫处审核批准,由其辅导员陪同调阅相关监控影像指认前期点位(调阅过程辅导员和学生不得在监控中心);
(三)驻校外单位申请调阅监控,申请人填写《外单位监控视频调阅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由主管单位指定人员到监控中心调阅监控影像指认前期点位(调阅过程中主管单位指定人员不得在监控中心);
(四)大型活动、教育教学、考试、竞赛等特殊情况需拷贝、存储监控影像资料的,申请人需填写《监控视频调阅申请表》(附件1),明确监控录像拷贝、存储时段,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部门盖章报保卫处审核后拷贝。
调阅申请人在监控查阅过程中严禁录像、拍照,非涉及治安或刑事案件的调阅结果只以口头形式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 校外单位申请调阅流程
校外单位原则上只接受属地辖区内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调阅取证。涉及案情重大的案(事)件,必须报校长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经同意后调阅系统数据的,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其他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提供、传播监控视频信息或泄露他人隐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许可私自下载和调取相关视频的,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处理;
(三)擅自移动、损坏、遮挡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安防监控中心管理办法》(校保字〔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